受贿上亿!隐身幕后收钱敛财的“老虎”被判无期,落马前4天还在参会

8月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如桂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如桂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如桂利用担任广州市建委主任、市建设工委书记,广州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中山市委书记,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如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如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

受贿超1.08亿!广东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如桂被判无期

2024年8月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陈如桂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如桂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如桂利用担任广州市建委主任、市建设工委书记,广州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广州市委常委、副市长,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中山市委书记,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如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如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

韩勇被公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据最高检8月6日消息,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陕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韩勇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韩勇,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他曾在吉林、新疆、陕西等地任职。韩勇曾任吉林省纪委副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2015年4月,他转任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书记、政委,中国新建集团公司董事长,明确为正部长级。2016年1月,韩勇调职陕西,任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2022年3月,韩勇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直至2023年3月卸任。卸任半年后,韩勇落马。今年4月,韩勇被开除党籍。通报称,韩勇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政治意识淡漠,不敢担当斗争,结交政治骗子、搞政…

正部级“老虎”韩勇被公诉!曾督办孙小果案

正义网记者8月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陕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韩勇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韩勇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吉林省纪委副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书记,陕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干部任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任中央扫…

韩勇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记者今天(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副主任,陕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韩勇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韩勇利用担任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吉林省纪委副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书记,陕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干部任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总台央视记者 程琴)

酒后手搭他人女友肩膀后被打,索赔精神损害被法院驳回

□ 本报记者 吴良艺□ 本报通讯员 赵苑彤借着酒劲,手搭他人女友肩膀后被打,索赔精神损害能否被支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王某在南宁市某酒吧内饮酒,酒过三巡后对邻桌李某的女友“一见钟情”,将手搭在对方肩膀上意图搭讪。一旁的李某心生不悦,抄起啤酒瓶砸伤王某头部,导致王某右顶部头皮软组织挫裂伤和轻微脑震荡。公安机关在确定事实后,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之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15769.44元。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被侵权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照职权,按照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