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概念边界 校准问责标尺
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规为开展问责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进一步增强问责工作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厘清问责工作相似概念,避免出现理解偏差、适用失当。 厘清追责和问责 追责和问责,二者字面含义大致相同,都是“追究责任”;在特定语境下,二者的法定含义有所区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问责是指“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如,问责“一把手”等党的领导干部,予以诫勉或者给予处分等;问责违犯党纪的党组织,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既规定了追究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也规定了追究普通党员的责任,其范围更为宽泛。此处的追究责任,不同于问责聚焦失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