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对毕井泉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来源:新华社  记者4月1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毕井泉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毕井泉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毕井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毕井泉利用担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部长级干部,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

山东检察机关依法对毕井泉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毕井泉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毕井泉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毕井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毕井泉利用担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部长级干部,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毕井泉被提起公诉

记者今天(1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毕井泉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毕井泉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毕井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毕井泉利用担任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部长级干部,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高”发布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

来源:新华社  “两高”发布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  完善介绍贿赂、积极退赃等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

“两高”发布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

来源:新华社  “两高”发布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  完善介绍贿赂、积极退赃等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

两高发布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完善介绍贿赂认定规则

来源: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

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委员石京山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2026年4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委员石京山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石京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石京山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5年,被告人石京山利用担任原遵义医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药品销售配送、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62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京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石京山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

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委员石京山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2026年4月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委员石京山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石京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石京山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5年,被告人石京山利用担任原遵义医学院院长、党委书记,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药品销售配送、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62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京山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石京山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

兰州财经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石镜如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日前,经甘肃省委批准,甘肃省纪委监委对兰州财经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石镜如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石镜如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丢弃党性原则。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规避组织审查,不信马列信鬼神,长期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安排,由他人支付其本人或亲属应当支付的费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钱款;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和干预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追求低级趣味,玩物丧志、玩物丧德;为官不廉,把公权力异化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借“雅好”之名大搞权钱交易,在职和退休后均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

黑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冯志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原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冯志斌作出逮捕决定。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冯志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冯志斌利用担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