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 | 精准识别预期收益型受贿
图为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及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围绕案情进行研讨。 黄邹文姣 摄 编者按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今年5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细化了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实践中,对于以收受股权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的行为,应把握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精准定性、依法严惩。 张某某,曾任A市B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2020年,张某某明知胞弟张某打着自己的旗号向其管理和服务对象江某索要工程项目,仍予以默许,其行为怎样定性?张某某实际出资获得请托人名下非上市公司股权,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非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帮助,之后获得股权高额增值利益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何 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