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授意亲属基于此前履职事由获利是否涉嫌共同受贿
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某市副市长,分管城建等工作;阳某,李某妻弟,任H公司总经理;张某,该市T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该市某城建领域项目公开招标,T公司参与投标。期间,李某称T公司是本地民营企业,应当支持,后T公司中标项目。2019年,T公司有意转让名下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阳某想购入T公司该地块并和胞姐(李某妻子)等亲属一起开发楼盘。李某表态支持,并称之前帮助张某的T公司承揽了项目,让阳某洽谈时尽量压低价格。洽谈中张某表示,若无李某支持,自己不可能中标,以后还需李某关照,愿意让利。阳某将此话转告李某,称张某降价了几百万元。后阳某以公司名义与T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协议价为1.43亿余元。案发后经鉴定,涉案地块使用权交易价低于市场价790万余元。 审理意见 本案中,对李某行为如何评价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李某授意亲属阳某在商事交易中利用本人此前的履职行为获取低价,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