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纪 知敬畏丨免予党纪处分与不予党纪处分的区分适用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必须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既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又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作为者撑腰鼓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免予党纪处分和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作出规定,为准确认定党员干部过错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其中,第一款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第二款规定不予党纪处分,二者仅一字之差,但在适用条件、程序要求、处理原则上存在本质区别。实践中,应注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适用条件不同  免予党纪处分,是指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本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因其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之一,或者分则中另有规定,对其免去应给予的党纪处分。适用免予党纪处分,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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