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建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非法官不懂法也,乃不敢判无罪也

类别:资讯动态_热门资讯   时间:2023/7/10 8:28:22   点击:85   标签:法官 律师 被告人 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 最高法 国法 司法 刑法 裁判

讲真,作为一个法官,对“自费建桥收费”是否属于“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应该有足够的水平可以判断是非。别说法官,就是找个老百姓,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好好看几遍,也不至于认为本案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本条基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而来,本处的“强拿硬要”,是指没有任何依据的、像流氓行径一样的“强拿硬要”,而本案建桥收费完全有依据,不想付钱可以绕道,且整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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