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公布: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

类别:资讯动态_热门资讯   时间:2024/1/17 19:59:36   点击:36   标签:名称 社会 基金会 行政区划 团体 民办非 命名 规定 姓名 企业 字样 机关 领域 文字 地方 全国 标准 单位名称 国家有关 委员会 办法 分支机构 法规 标明 字号 会员 行政 国务院 利益 领导人 形式 民政部门 党和国家 法律 单位 分类 商会 管理工作 医院 规范 机构名称 民族 法人 代表 科技 文化 民政部 字词 国家 账户 学院 重大贡献 宗教 门户网站 平台 汉语拼音 字母 内容 中华 国际 业务范围 情形 大学 住所地 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 法律文书 银行 业务 行业 原则 申请人 民族自治 职务 信息 利用 杰出人物 依法 公益 中国 专名 规章 外国 学科分类 印章 政策 学会 中心 革命家 老一辈 活动家 政治 国民经济 营利 国家机关 学校 街道 乡镇 办事处 种族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第五条 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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