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类别:资讯动态_最新资讯   时间:2026/8/28 17:41:28   点击:128   标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个人住房贷款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 购房 购房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 首付款 商品住房 购房合同 住房资金监管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 预售资金 住房 账户 资金 部门 资金监管 商品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通知提到,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工作。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权利责任。相关报道:三部门: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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