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鸠江:精准监督 护航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请问您签约的家庭医生今年是否为您上门体检了?”近期,鸠江区纪委监委第一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深入镇街,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是守护群众健康的重要民生工程。近年来,鸠江区纪委监委深入推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依托大数据监督手段,着力纠治“虚假签约”“僵尸签约”等问题,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此前,该区纪委监委第一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过程中存在“已死亡人员签约”问题。为进一步分析查找问题,区纪委监委信息技术室建立死亡人员签约家庭医生服务问题模型,通过按年度比对家庭医生签约对象数据和死亡人员数据,发现一批疑点数据。  针对发现的问题,区纪委监委立即下发提示单,督促区卫健委进行核查整改。区卫健委立即开展核查,对其中20条属实数据进行倒查,对工作态度不端正、…

形成监督办案整改治理闭环

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于个案而言,案件的查办不是终点,推动全域治理才是目的。运用好系统思维,构建“监督、办案、整改、治理”的闭环机制,是推动反腐败从个案清除、重点惩治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的有效举措。要坚持查改治贯通,办案之初就同步谋划“后半篇文章”,深挖制度漏洞、监管盲区,使整改方向与问题根源精准契合。也要坚持纠树并举,注重从类案分析中洞察系统症结,将整改成果转化为制度规范,把治理触角延伸到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让监督效能在闭环运转中不断放大。(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纪委监委 雷永茂)…

《中国纪检监察报》新闻版头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不久前,贵州省金沙县纪委监委接到长坝镇群众实名信访举报,反映某村干部侵占土地补偿款问题。县纪委监委信访室经综合分析研判,依规将该问题作为线索转办处置,并跟进核查办理。最终,在快查快处机制下,涉事村干部受到严肃处理,涉案资金全部追缴并退还群众。  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贵州省纪委监委以提升信访办理质效和群众满意度为出发点,持续在拓宽信访渠道、优化接访方式、健全完善信访办理制度机制、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下功夫,不断提升信访办理工作质效,切实回应群众关切。  贵州省纪委监委持续优化畅通“信访网电”等举报平台,明确专人接听举报电话、专业人员全职负责接收登记群众来信,分别在省纪委监委门户网站、“清廉贵州”客户端开设“监督举报”“信访举报”和“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信访举报专栏,方便群众反映问题…

再提打击“村霸”,有何深意?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经市局研究决定,组织全市公安机关对‘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等有组织犯罪开展专项打击,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4月5日,安徽省广德市公安局发布上述通告,提出全面公开征集“六霸”有组织犯罪线索,并公布了来电、来信、来访等举报方式。近日,辽宁、湖南、山东、新疆、甘肃等多地,均发布通告,表态严打“六霸”等突出黑恶势力。多地警方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公安部多次明确作出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部署。2024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这项工作涉及多项整治问题清单,其中就包括整治“六霸”。2026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又对这项工作再部署。此外,打击“六霸”也是扫黑除恶常态化的现实需求。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郑风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滁州:落实“双审查”机制 严格把关案件质量

“我室与纪检监察室一致认为,你单位报送的何某严重违纪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同意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的处理意见。”近日,滁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向全椒县纪委监委反馈案件审核意见,严格把关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重处分案件。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中整治重处分案件审核,该市纪委监委出台《关于加强集中整治重处分案件审核工作五项要求》,聚焦县(市、区)纪委监委集中整治重处分案件,明确由市纪委监委提级审核,精准运用“四种形态”,严格把关案件质量。  《五项要求》明确实行“双审查”制度,即“县级初审+市级提级审”案件质量审查机制。县级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按照规定审理受理案件,对拟给予第三、第四种形态处理的案件,将相关报告同步报送市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纪检监察室和案件审理室,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共同审核,杜绝随意放宽立案标准、小过重罚、量纪畸轻畸重等…

广西构建廉政教育矩阵 营造崇廉拒腐良好风尚

3月31日,广西廉政教育馆正式启用。自治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表示,要用好管好广西廉政教育馆这一阵地,不断创新廉政教育形式载体,进一步带动构建全区立体化、全方位廉政教育矩阵,推动清廉广西建设提质增效,为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更大贡献。  廉政教育馆展陈以“铸魂”为主题,运用图文展板、文献实景、艺术场景、视频短片等形式,发挥“教育、警示、浸润”的功能作用。展馆分成三大功能展区,第一展区聚焦铸魂育人,深入阐释党的创新理论,强化以史为鉴,打造锤炼党性的“大熔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补足精神之钙、筑牢信仰之基、把稳思想之舵;第二展区聚焦警示震慑,深刻剖析典型案件,强化以案示警,打造拒腐防变的“警示园”,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看在眼里的教训”转化为“刻在心底的敬畏”;第三展区聚焦文化浸润,深度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清廉基因,…

“两高”发布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

来源:新华社  “两高”发布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  完善介绍贿赂、积极退赃等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

“两高”发布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

来源:新华社  “两高”发布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释  完善介绍贿赂、积极退赃等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

两高发布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完善介绍贿赂认定规则

来源: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  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

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惩治力度,“两高”发布最新司法解释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持续推进,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和监察法颁布施行,为确保法律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解释(二)》。《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